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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借機動車號牌或放任他人套牌,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發表時間:2023-10-01 10:53來源:handler

        裁判要點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將機動車號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機動車號牌不予制止,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已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十六條(已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十六條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25日5時30分許,被告林則東駕駛套牌的魯F41703貨車在同三高速公路某段行駛時,與同向行駛的被告周亞平駕駛的客車相撞,兩車沖下路基,客車翻滾致車內乘客馮永菊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貨車司機林則東負主要責任,客車司機周亞平負次要責任,馮永菊不負事故責任。原告趙春明、趙某某、馮某某、侯某某分別系死者馮永菊的丈夫、兒子、父親和母親。

        魯F41703號牌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貨車并非肇事貨車,該號牌登記貨車的所有人系被告煙臺市福山區汽車運輸公司(以下簡稱福山公司),實際所有人系被告衛德平,該貨車在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套牌使用魯F41703號牌的貨車(肇事貨車)實際所有人為被告衛廣輝,林則東系衛廣輝雇傭的司機。據車輛管理部門登記信息反映,魯F41703號牌登記貨車自2004年4月26日至2008年7月2日,先后15次被以損壞或滅失為由申請補領號牌和行駛證。2007年8月23日衛廣輝申請補領行駛證的申請表上有福山公司的簽章。事發后,福山公司曾派人到交警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審理中,衛廣輝表示,衛德平對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費,事發后衛廣輝還向衛德平借用魯F41703號牌登記貨車的保單去處理事故,保單仍在衛廣輝處。

        發生事故的客車的登記所有人系被告朱榮明,但該車輛幾經轉手,現實際所有人系周亞平,朱榮明對該客車既不支配也未從該車運營中獲益。被告上海騰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飛公司)系周亞平的雇主,但事發時周亞平并非履行職務。該客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裁判結果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09)寶民一(民)初字第1128號民事判決:一、被告衛廣輝、林則東賠償四原告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和律師費共計396863元;二、被告周亞平賠償四原告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和律師費共計170084元;三、被告福山公司、衛德平對上述判決主文第一項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衛廣輝、林則東、周亞平對上述判決主文第一、二項的賠償義務互負連帶責任;四、駁回四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宣判后,衛德平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35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本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肇事貨車司機林則東負事故主要責任,而衛廣輝是肇事貨車的實際所有人,也是林則東的雇主,故衛廣輝和林則東應就本案事故損失連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永安保險公司承保的魯F41703貨車并非實際肇事貨車,其也不知道魯F41703機動車號牌被肇事貨車套牌,故永安保險公司對本案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本案客車司機周亞平對事故負次要責任,周亞平也是該客車的實際所有人,故周亞平應對本案事故損失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朱榮明雖系該客車的登記所有人,但該客車已幾經轉手,朱榮明既不支配該車,也未從該車運營中獲益,故其對本案事故不承擔責任。

        周亞平雖受雇于騰飛公司,但本案事發時周亞平并非在為騰飛公司履行職務,故騰飛公司對本案亦不承擔責任。

        至于承保該客車的人保公司,因死者馮永菊系車內人員,依法不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人保公司對本案不承擔責任。

        另,衛廣輝和林則東一方、周亞平一方雖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比例有所不同,但車禍的發生系兩方的共同侵權行為所致,故衛廣輝、林則東對于周亞平的應負責任份額、周亞平對于衛廣輝、林則東的應負責任份額,均應互負連帶責任。

        魯F41703貨車的登記所有人福山公司和實際所有人衛德平,明知衛廣輝等人套用自己的機動車號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縱容套牌貨車在公路上行駛,福山公司與衛德平的行為已屬于出借機動車號牌給他人使用的情形,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機動車管理的法律規定。將機動車號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將會縱容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通過套牌在道路上行駛,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險性,危及公共安全。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號牌出借人同樣存在過錯,對于肇事的套牌車一方應負的賠償責任,號牌出借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福山公司和衛德平應對衛廣輝與林則東一方的賠償責任份額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評析

        本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 2013年11月8日發布的19號指導案例。

        本案例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八條已被吸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p>

        另外,本案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苯涍^2021年修正,法條序號及內容沒有改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雖然明確禁止機動車使用其他機動車的號牌,但是并沒有說明違反這個規定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本案例則彌補這個空白,明確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出借機動車號牌給他人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自己機動車號牌不予制止,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其中第5條規定:“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睘榇撕蟀l生的類似案件提供了裁判依據。

        一、出借機動車號牌給他人使用的責任認定和分配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共同侵權行為導致他人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

        按通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因此,判斷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應該考慮以下四個方面:第一,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侵權人;第二,侵權人實施了有關聯的侵權行為;第三,被侵權人受到單一的損害;第四,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除此,還需要考慮下侵權人的主觀是否存在過錯。

        在本指導案例中,肇事貨車司機林則東和肇事的客車司機周亞平相撞,兩個人的行為結合直接導致被害人馮永菊死亡,符合共同侵權特征,因此應該承擔連帶責任。肇事貨車司機林則東是受雇于衛廣輝,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衛廣輝和林則東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出借號牌給肇事貨車的福山公司和衛德平,其主觀上明知該行為不合法,仍縱容違法行為的發生,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出借號牌的行為,為肇事的貨車在道路行駛提供幫助,間接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導致被害人死亡,符合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因此福山公司和衛德平雖僅出借號牌但仍與肇事貨車司機及其雇主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和衛廣輝和林則東在其應該承擔責任范圍內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二.本案帶來的實務啟示:

        對于機動車號牌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言,

        (1)應該遵守法律法規,不能把自己的機動車號牌借給他人使用;

        (2)應注意定期查詢自己名下車輛的情況,認真核對車輛違法信息,對疑問的違法記錄,要及時確認相關信息,如懷疑自己車輛可能被“套牌”,注意收集能證明自己車輛位置的證據,及時向機動車登記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并提供證據協助調查。

        對于交通事故受傷的一方而言,除了可以向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要求承擔其侵權責任,如果交通事故中存在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第三方,也可要求第三方在其過失范圍內應該承擔的份額范圍內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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